发布时间:2023-12-08 20:02:26 浏览次数:628
第三章 交易
第一节 注册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严格遵循首杏易购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
会员在选择其首杏易购会员名、首杏易购店铺名或域名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有违公序良俗或干扰首杏易购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会员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首杏易购有权回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活跃账户:
1、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未通过实名认证;
2、连续六个月未登录首杏易购账号的用户;
3、不存在未到期的有效业务,有效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积分、优惠券等虚拟资产及其他订购类增值服务等。
第二十三条 商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权申请加入首杏易购:
(一)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首杏易购招商标准》;
(二)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首杏易购行业标准》;
(三)商家有效签署《首杏易购服务协议》及其相关附属协议;
(四)商家符合首杏易购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员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其首杏易购账户不得更换其绑定的支付宝或微信账户:
(一)已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发布过商品或创建过店铺;
(二)尚有未完结的交易或投诉举报;
(三)支付宝账户尚未被激活或尚有不可用状态款项;
(四)申请绑定的新支付宝账户与原支付宝账户的实名认证信息不一致;
(五)其他不适合更换绑定支付宝账户的情形。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
(二)商家违反《首杏易购招商标准》的;
(三)商家多次违反本规则特定规定的;
(四)存在严重的恶意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影响首杏易购平台声誉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严重违规者。
第二节 经营
第二十六条 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首杏易购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铺:
(一)将其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
(二)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或营业执照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按照首杏易购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
第二十八条 “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商家的基本义务。“商品如实描述”是指商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所有首杏易购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商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 商家的会员名、店铺名的命名应当严格遵守《首杏易购店铺命名规范》。
第三十条 商家在首杏易购发布商品应当严格遵守《首杏易购行业标准》。
第三节 评价
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可基于真实的交易在交易成功后15天内发布与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开展相互评价。首杏易购评价包括“店铺评星”和“评论内容”,“评论内容”包括“文字评论”和“图片评论”。
第三十二条 店铺评星由买家对商家作出,包括描述相符、服务态度、物流服务三项。每项店铺评星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六个月内所有评星的算术平均值。买家若完成对首杏易购商家店铺评星中描述相符一项的评星,则买家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商家之间交易,商家店铺评星仅计取前三次。 店铺评星一旦做出无法修改。
第三十三条 自交易成功之日起180天(含)内,买家可在作出首杏易购店铺评星后追加评论,追加评论的内容不得修改,也不影响首杏易购商家的店铺评星。
第三十四条 被评价人可在评价人作出评论内容和/或追评内容之时起的30天内作出解释。
第三十五条 首杏易购可基于消费者体验、卖家经营及平台运营需要,调整首杏易购评价工具适用范围或相关计算逻辑,并将提前通知会员。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评价内容能为消费者购物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反映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买卖双方通过首杏易购评价工具发布评价的,其评价应当与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关联性,且合法、客观、真实,买卖双方不得利用首杏易购评价工具侵害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首杏易购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对以下不当使用评价工具发布与评价原则不符的行为作出处理,包括屏蔽评论内容、评星不累计等处理措施:
《首杏易购规则》中规定的发布违禁信息、骗取他人财物、虚假交易、滥发信息等违规行为所涉及的交易;
买家、同行竞争者等会员被发现以给予负面评论内容等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恶意行为所对应的交易;
包含辱骂、泄露信息、污言秽语、广告信息、无实际意义信息、色情低俗内容或其他有违公序良俗的评论内容的交易;
首杏易购排查到的其他异常的交易。
除前述违规处理外,首杏易购可视情形对违规会员采取身份验证、屏蔽评论内容、评星不累计、限制违规/异常交易的评价工具使用 、限制买家行为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评星不累计后,首杏易购不会针对剩余评价重新计算评星。
第三十九条 会员须在交易对方作出评价的30天内进行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